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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0月10日讯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建立与服务质量相挂钩的补贴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

文件要求,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分别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和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将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作为确定补贴标准的核算方式和依据,直接费用包括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

同时,确定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审判阶段服务参考天数为4-6个工作日、刑事辩护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3-4个工作日,由各地在此基础上确定服务天数,计算基本劳务费用。各地要建立补贴标准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各地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同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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