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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向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执行对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
  同年10月24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对金某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710余平方米建房(含附属鸡舍600余平方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2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在回访时看到,几千平米硬化过的晒场上盖了一层厚厚的泥土,但是水泥地面明显还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仍未拆除。
  同年11月28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围绕被告方是否已经履职到位、土地是否达到恢复原状的要求、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由沼山镇人民政府监管等问题展开了举证、质证、辩论。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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